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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评南京虐童案:孩子是属于国家的

2015年10月11日 10:13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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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

 

4月3日晚,微博网友“朝廷半日闲”展示小毛被虐待后身上留下的伤痕。

 

 

  养母错失被不起诉的机会

  姚建龙认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还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的。

  姚建龙说:“当然,国家的干预权并不能滥用,需要通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制约,即必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父母与孩子关系上,需要精细地权衡,考虑怎样裁决才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对于南京“虐童案”,作为青少年保护专家的姚建龙一直坚持认为,考虑到孩子与养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与其重新建立监护关系,不如修复这个孩子的监护关系。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说。

  “我感到非常遗憾,养母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对少年司法运作的规律与特点也缺乏必要了解。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

  在审判结果出来后,姚建龙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被判六个月实刑结果,律师难辞其咎。当年的李某某案早就警示过,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师接受必要的少年司法专业训练很重要。

  “这是一个判六个月实刑不重,不起诉也不轻的案子。”姚建龙认为,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为孩子考虑。“此案判决,是对中国父母的警告,法律绝不会允许你恣意妄为”。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悬在她头上。可实际情况是,养母和生母一家人却迁怒于举报者和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很糟糕的表现。

  本案暴露我国收养程序的漏洞

  在本案中,争议点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其中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

  “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交很多材料,民政部门有审核的责任,但要求其做到100%甄别出材料真假,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姚建龙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严格评估了收养人的资质”。

  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产生?

  他认为,在收养程序制度上,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比如澳大利亚,所有收养关系的建立,重心并不是审核材料,而是审核人。即要由专业的人员对收养人进行全方位评估,而且这个过程是非常严格的”。

  姚建龙结合在当地的访学经历说:“澳大利亚儿童福利部门设置了专门评估机构做收养评估这件事情,而且一般还要给收养家庭设立一定的考察期,以保证孩子生活在最有利的环境之中。”

  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的收养条件设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条件不允许,办理不了。”他说,“收养孩子这件事上,都是国家垄断在做,但是又做不好,还不允许民间来做,这是问题所在。”

  姚建龙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关注到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专家学者也在进行研究和讨论。

 

编辑:薛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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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京虐童案 生母 养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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