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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加大力度 切实保护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推动理论研究健全保障机制平衡两个关系
一、 大力推动理论研究,形成由政府引导、科研机构与产业单位合作、高校学术力量参与的研究体系。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薄弱、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单打独斗”、力量分散且缺乏人才培养体系。研究人才本来就少,又分散在众多非遗项目中,非遗技艺出身的研究者缺少理论根基,文化学者缺少对非遗技艺和内涵的了解,传承者、产业单位与研究机构缺少合作交流。因此,目前急需打破非遗研究各守一摊的低水平分散局面,应加大引导力度,加强不同项目、行业、学科和实践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支持产业、科研单位建立相关研究工作室和机构,总结、完善引导实践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应大力引导和支持对非遗项目中审美、文化、民族精神内涵的提炼、升华研究。
(二)通过制度化的顶层设计及有针对性的配套办法,进一步推进非遗“进高校”、“进中小学”。一是将有关非遗的专业及知识内容,增补进《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专业目录(2011)》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二是在一些地方性大学,将当地非遗项目纳入“特色学科”和“特色专业”设置;在一些条件具备的专业领域,开展相应的学位教育。三是借鉴部分地区经验,缓解目前许多非遗科目缺乏专业教师的困境。如:让代表性传承人走上讲台;鼓励高校教师与非遗传人通过课堂教学、教材编写开展协作,探索和建立非遗教育特色发展之路。四是从课程设置、教材建设等方面推进非遗“进中小学”。如:设立“乡土教育”课程并将本地的非遗知识纳入其中。
二、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保障机制。
(一)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台相关法律细则,细化非遗保护的内容、方式,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如:明确规定非遗保有人和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使用受益权;制定非遗法实施办法、非遗生产性保护扶持政策、非遗传承人及传承机制建设政策等方面细则;建立健全非遗登记注册、集中管理、利益共享等配套制度;推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纳入非遗法律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条例,切实保护非遗项目的自然、人文环境。通过在一些特定区域开展整体性保护实践,将非遗从单个的项目保护提升到对其依存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
(三)完善非遗相邻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明确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制度;修改和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加大保护力度,如:修改“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的相关条款,增设“失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罪”等。
三、 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利用、发展的关系。
(一)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及时的抢救保护措施,确保其传承延续;对一些具有独特价值的非遗项目,制定专门的政策予以保护。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传艺、授徒、交流、表演及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对高龄和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一定的补助,使其能够安心从事非遗传承工作。
(二)探索以生产性保护为重要内容,抢救性保护、原真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并举的多种传承保护方式。对传统手工技艺类、民间美术类、饮食文化类等项目,尽可能坚持传承核心技艺、培养后续人才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两种路径相辅相成的方式进行生产性保护;帮助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积极开展生产实践,从减免税收、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给予经营扶持,鼓励其转化为文化产品;完善与非遗相关的民居、场所等维护、修缮制度,对公民个人的上述行为给予经济补贴;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开放经营权。
(三)鼓励传承人在创新方面与艺术机构合作、吸纳当代审美因素、使用新媒体和当代流行方式;研究制定收益分享政策,构造相应机制,以利既有的艺术佳作推广,形成产业化发展。
(四)积极探索非遗与文化旅游、新型城镇化、城市特色建设相融途径,延伸和扩展非遗资源开发、利用和推广的领域和范围,推动非遗传承发展的社会化应用。
四、 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经费和工作队伍保障。
(一)建立健全非遗保护管理部门,落实市、县非遗保护管理部门编制,拓宽政策渠道,以利各方专业人才得以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强化队伍建设。
(二)省、市、县级政府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上级政府应及时足额下拨保护经费;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减少或取消现行资金配套数额。
(三)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将非遗项目的调查、整理、申报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传承人、爱好者等。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民盟中央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资源 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