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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检测
电动车定期查验
未查验不得上路
“鉴于目前海口市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必要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进行查验,《办法》增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定期查验制度,未经定期查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定期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质监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未经定期查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C
注册需公开摇号半年5千个名额
关键词:总量控制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海口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迅猛增长,城市道路建设无法跟上车辆增长速度,给城市管理和建设带来难题,同时带来大量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参照摩托车管理模式实行非机动车报废制度,《办法》增加第二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每年增长量予以控制,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注册名额,确保公平。
电动自行车或实行报废制度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定量注册登记制度,自本《办法》修正案颁布施行之日起,每半年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五千个允许注册登记的名额,具体操作方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 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具体报废年限及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D
驾驶人应年满16岁乘坐人不得超16岁
关键词:行驶安全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为确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具备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驾驶人应当参加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为杜绝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客运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第七项,规定了乘坐人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同时为确保乘坐儿童的安全,规定了搭载学龄前儿童的,还应当装配安全座椅。
驾驶人须戴安全头盔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参加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四)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五)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公里);(六)不得饮酒后驾驶;(七)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装配安全座椅。(八)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必须戴安全头盔;(十) 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E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章记入诚信档案
关键词:违法整治
“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整治,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同时,将违法驾驶人的违法情况与个人诚信档案建设结合起来。”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增加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驾驶人的违法记录记入相应个人诚信档案。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记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情况。
26日前可提意见
关注该项修正草案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在10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网站上提出。
编辑:王沥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