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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就"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行调研

“我们看到了宗教界积极而有效的努力”

2015年10月22日 15:05 | 作者:毛立军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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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组委员观点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要发挥教义教规中的积极因素,改革那些不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制度、教规和风俗习惯,摈弃那些有碍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不利于人们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消极因素;二要引导宗教界积极投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中来,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做出宗教界应有的贡献;三要依法进行,对正当宗教活动予以保护,对非法宗教活动,特别是境外极端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宗教渗透的活动,要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四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规范和影响信教群众,推动宗教在当代的中国化,积极发挥宗教中乐善好施、尊老爱幼、惩恶扬善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引导宗教自我革新、自我升华。要总结好的经验好的作法,使“相适应”更为成熟更为规范。

  ———王学仁委员(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云南省政协原主席)

  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联系宗教界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宗教活动场所要有一定的自主权;宗教界人士要爱国爱教,爱国必须要守法,爱教必须要守戒;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由党委政府来主导,宗教界自身也要努力相适应;各项管理体制机制要相互配套,明确责任主体;国家要有好的社会风气和行业风气,宗教界也要注意自身的教风建设问题;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基层组织管理,宗教领域的问题有些应纳入基层管理范围;宗教工作实质上是群众工作,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个长期过程,要与时俱进,各方共同配合、努力。

  ——白玛委员(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青海省政协原主席)

  道教界要加强道教思想文化建设,积极倡导和推广道教教义中的和谐理念,使之更好地服务社会。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文化才能得到发扬光大。

  ———任法融常委(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道教协会咨议委员会主席)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政是主导。在认识上,要正确认识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要高度关注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但从总的方面,还是应当看到宗教界的积极因素。在管理体制上应有大的提升,要适应社会新的变化,使宗教的积极作用更充分地调动起来,发挥出来。

  ———周宁委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

  中国伊斯兰教在宗教教义研究上,要互为师长,不管是金陵学派、陕西学派、山东学派、河州学派,都是中国伊斯兰教发展史上重要学派,要互相借鉴,融入更多的中国要素。在清真寺的新建、改建、翻建上,要坚持以民族风格为主,尤其是老寺改建翻建,必须秉承中华民族的传统。要做好伊斯兰教经学人员的培养和引导工作。

  ——王树理委员(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

  从山西全省来看,基督教有1700多个教堂和聚会点,但只有60多个牧师。平均下来,一个牧师要负责30个左右的堂点,明显是不够的。由此可见,队伍建设应是中国基督教工作的重点,要培养人,留住人,打造强有力的队伍并使之发挥作用,才能使教会走上依法办教,民主办教的轨道。要继续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发掘基督教教义和神学思想中与我国核心价值观、主流价值体系相通融的内容,工作要实,要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结合。积极引导爱国团体负责人,使他们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阚保平委员(中国基督教协会副会长、总干事)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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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国政协 全国政协民宗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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