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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与经纪公司上法院夺胡杨林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艺名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北京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巫霁法官解读称,胡杨琳与桂莹莹、太格印象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姓名既包括自然人的真名,也包括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
在本案中,胡杨琳自2005年使用艺名“胡杨林”发布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之后,通过对其艺名的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使“胡杨林”与胡杨琳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并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在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之后,胡杨琳仍持续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大量的演艺活动和宣传推广至今,“胡杨林”已不仅仅起到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艺名“胡杨林”既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
桂莹莹使用与“胡杨林”字形、读音均极为相似的“胡扬琳”作为艺名从事演艺宣传活动,客观上足以引起并已实际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太格印象公司为桂莹莹多次宣传,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的事实。这些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巫霁法官同时指出,自然人的姓名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即可证实,但是艺名却不然,因此艺人如需维护相关权益,首先必须证明该艺名是自己的且与自己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次,艺名如需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不应安排他人使用前人艺名
巫法官指出,有些人认为公司培养过的艺人,在双方解约之后,公司还可以当然的继续使用艺名,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从本质上来讲,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竞争的延伸,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来割裂,如果存在这种约定,也应该是无效的。本案中双方合同终止后,太格印象公司不应当再安排其他艺人使用艺名“胡杨林”或与该艺名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名字从事演艺活动。
太格印象公司曾辩称,桂莹莹使用的艺名系经过商标授权。巫法官认为,商标最本质的特征和作用就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而桂莹莹将“胡扬琳”商标作为自己的艺名使用,公众可能会将其与胡杨琳混为一谈。因此,桂莹莹的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太格印象文化公司是否享有商标权等因素,与本案无关。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争夺艺名 胡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