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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付了车款没登记过户也有所有权(图)
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程新文提醒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时的处理机制,便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并未改变相关争议的民事纠纷性质,对此应当有正确的认识。
特殊动产纠纷物权优先债权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逐步走入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并不鲜见。
加之因机动车抵押、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破产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利人,也会在诸多情形下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交集,因此,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司法解释(一)则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解释道,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就是说,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等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但这里的债权人不包括针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为该债权人已经成为该物的担保物权人,自然就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编辑:王沥慷
关键词:物权法 车款 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