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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在即,听听民办教育界的声音
陈亚聪
谈及学者及民办实践者对民促法修改的争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专职干部瞿佳杰表示,无论是从修法的时间间隔惯例出发还是考虑到民促法暴露的一些问题,修订民促法都是当前阶段教育改革中不得不为且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这个过程中大家必须首先聚焦焦点,明确出发点,即到底是站在教育发展的角度看问题还是站在民办发展的角度。“不同的出发点会使得大家对修法的看法不同。”
营利、非营利概念确定的问题是大家集中的争论点之一。在这个问题上,若将出发点立足于教育发展,那就要重申教育的公益性,维护教育领域基本的国家主权。这意味着民办教育不过是社会资本进入到了教育中,无论是非营利性学校还是营利性学校都应遵守教育体系的规律、原则,保证其公益属性。在这样的前提下,义务教育阶段显然不能以营利性为目的。“我不是不同意分类管理,但有一点,教育的公益性不得改变。也就是说营利性学校应该出现在补充性教育体系,即为部分人群提供的多样化选择,而国民教育体系的主要形式仍应是以公益性为主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外,对一些条款应作出更为细致、明确的描述,不可以概念模糊。如之前民促法中曾规定“民办校出资人可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究竟怎样的一个比例算作合理?瞿佳杰告诉记者,这些若不规定清楚,则是为政策的执行留下了空间,使得很多问题说不清楚。
在讨论中,民办教育者都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促进发展”为理由,尽可能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但在瞿佳杰看来,有些要求并不合适。如选择非营利性学校,意味着发挥普惠作用,不可对生源进行选择,收费上自然也不可以无限制增加。因为这样带来收入低于成本,学校难以维持,政府自然需要托底,补上“差额”。可是,一旦选择了营利性,便是允许以功利为目的的投资,国家则不可以过度干预。也就是说学校可以选择生源,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通过学生学费收回成本,并获得持续发展的资本,从而真正实现自主运营。那自然就不能再指望政府过度扶持。如税收方面,应该按照教育文化产业领域的要求缴税,而不能要求过度优惠。
当然,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策上也应给予充分尊重,如招生、收费方面,不可像公办学校那样统一管理。
编辑:薛鑫
关键词:两会 民办教育界 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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