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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5年分手 女方拿着借条却没要来借款(图)

2016年03月04日 09:08 |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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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玲玲主张的三笔款项,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于玲玲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的所有人,对上述两张银行卡具有自主使用的权利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她主张将两张银行卡借给吴高远实际保管、使用,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并且吴高远对此予以否认,所以法院对于玲玲关于其通过两张银行卡向被告支付了21万余元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于玲玲主张向吴高远借款现金2万元,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吴高远对此予以否认,所以法院对此也不予支持。

精神损失费靠道德约束,不属法定赔偿项目

于玲玲主张协议书中剩余的7万余元借款是吴高远自愿支付给她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这笔款项不属民间借贷性质,所以对于玲玲关于该笔款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精神损失费属于道德层面的说法,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主审法官张秀娟说,如果一方认为应当得到赔偿,另一方也心中有愧,愿意给付,这样是可以的。而如果女方拿着男方承诺精神损失赔偿的协议到法院主张权益,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认为,于玲玲要求吴高远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于玲玲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同居财务不独立 分手难免起纷争

“这是同居关系中较为典型的纠纷案件。”本案主审法官张秀娟分析,同居关系情况特殊,靠人情维系,又不受法律保护,许多人在同居后,两人财务彼此不独立,互相花对方的钱,一旦分手,纠纷随之而来。

较为常见的焦点集中在精神损失费。分手时,尽管原因多种多样,责任也不能简单归于哪一方,但女性往往过不了心理这一关,认为自己是被抛弃的一方,因而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一些女性还变通方式,在分手时要求男方写下借条,“实际上所谓的借款很多就是男方承诺的精神损失费”。

但这类纠纷来到法院,也不是拿个借条起诉就能赢。这类案件除了男方写下的借条,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如见证人、银行转账记录等。

因此张秀娟建议,同居期间生活各自财务独立是最好的,如果有借贷,一方面要打借条,一方面要注意转款方式,建议不要直接给现金,而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这样便于产生纠纷后查询。

(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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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同居5年分手 借条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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