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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政商关系要求领导干部有四种意识
二、 要有四种意识
领导干部在同民营企业家交往中,要达到“亲”和“清”的标准,关键要有四种意识。一是法治意识。领导干部要有法治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处理政商关系,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要充分认识到权力的边界,不能以权谋私,干预正常的市场进行;要在法律所赋予的角色和权限中,展开与商人的交往,实现过去的具有明显人格化特征的政商关系向非人格化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的转变。二是道德意识。领导干部要有道德底线,心中要有敬畏。2013年3月8日,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像出家人天天念阿弥陀佛一样,天天念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你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伸手必被捉。”领导干部要充分意识到权力是姓公,而不是姓私,要自我克制,以强大的理想信念和道德修养抵御“心中之魔”。只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是合格的勤务员。三是服务意识。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树立服务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手段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公平公正地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四是“取舍”意识。何为“取舍”意识?就是总书记常讲的“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环境塑造人。在与商人的交往人,领导干部难免不受到他们的影响,特别是财富带给领导干部的“刺激”,甚至会产生心理不平衡。上世纪80年代末,时任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的习近平在柘荣县考察时告诫官员,“不要看到经商发财而感到怅然若失”。领导干部要懂得这样的取舍,要有正确的心态,要坚决杜绝“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想法、“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做法。
(作者系中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秦云
关键词:政商关系 习近平 亲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