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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法律责任设置不能虚化
之所以出现预算法律责任追责难的情况,部分原因在于新预算法实施只有一年半时间,政府职能体系和活动还有一个适应和配套过程。而从更深层面看,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完善,谁监督、谁执行、谁负责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是主因。比如,许多部门的预算项目由财政部门代为编制,而且相对粗糙,在审核环节难以发现问题,运行阶段发生问题也难以明确责任方。又如,政府性基金都需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范围,但各类政府性基金仍处于多头、分散管理状态,尚未完成统筹管理,这也加大了法律追责的难度,等等。
需要看到,尽管存在诸多阻碍,让新预算法起到“开前门、堵后门”的作用,充分发挥刚性法律约束功能在今天尤显迫切。这是因为,在新预算法为地方自主发债开闸后,一些地方有可能变相举债,导致债务模糊,从而增加经济运行风险。此外,由于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下降,不排除一些地方重新出现征收“过头税”的冲动,或重拾兴建楼堂馆所的旧思路,以求经济增长。这些都是新预算法明文禁止的。
让新预算法的法律责任设置不虚化,一方面需要强调程序正当性。人大是预算的审核机关,有明确的监管权。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不能绕道而行,脱离监管。在现在两会预算审核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对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可以在人大日常会议期间进行。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机制的监管力度。将政府内部审计机制与人大审核机制衔接起来,有助于让新预算法起到刚性法律约束作用。当然,这也需要各级人大提高预算审核和监督水平。
新预算法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石之一,也是优化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让相关法律责任设置转化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决定着财政制度和经济管理能否升级。就此而言,推进新预算法“落地”容不得松懈。
编辑:秦云
关键词:新预算法 法律责任 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