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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探索应继续推进
其三,依法监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监督管辖、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应当依法、规范、理性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于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界定:
第一个层面是根据检察机关的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界定。据此,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应包括行政机关在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如环境、工商、质监、卫生、治安、教育、科技、文化、互联网等)的所有违法作为和违法不作为(如违法审批、许可、征收、征用、拆迁、处罚、强制、招拍挂等,以及对依法应审批、许可、征收、征用、拆迁、处罚、强制、招拍挂的事项违法不予审批、许可、征收、征用、拆迁、处罚、强制、招拍挂等)。
第二个层面是根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协同和补充监督原则界定。根据这一原则,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特定的监督事项范围,它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制内,只是起协同和补充监督的作用。凡是其他主体已经在进行监督的事项,检察机关不应重复介入。只有其他监督主体都不作为时,检察机关如再不介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重大损害,此时,相应事项才进入检察机关实际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检察监督可以说是制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三个层面是根据检察机关当前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条件、能力,以及当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最为严重的领域界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近期内不具备全面展开的条件,因此,现在只能根据检察机关当下的监督条件、能力,选择行政违法行为危害最为严重的若干重点领域开展监督。笔者认为,目前宜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违法行政行为的重点领域有以下六个:(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包括违法作为和不作为,重点监督违法不作为);(二)国有资产保护领域(重点监督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出卖中的违法行为);(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监督官商勾结,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四)公共安全领域(重点监督违法审批和监管缺位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五)食品安全领域(重点监督监管不作为);(六)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领域(重点监督行政滥用权力,侵犯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行为)。
编辑:秦云
关键词:检查机关 行政违法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