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建议 建议
政协委员:全面二孩政策或加剧女性就业歧视
反歧视法律制度缺失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曹义孙直言,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上是一些权利性宣告,缺少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以及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如法律在女性平等权利的宣告性保护方面非常全面,但这种就业歧视仍无所不在,而且明目张胆。
曹义孙认为,现行法律的缺失导致就业歧视案件“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低”。
对此,常凯的观点极为相似。他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利的保护,尚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法律文本多是原则性的,因此落实情况不佳。一旦女性遇到就业歧视,没有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去依照执行。
“另外,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立法的适用范围太窄。”曹义孙告诉记者,比如,劳动法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范围远远小于在宪法上享有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公民”范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求职者)等遭受就业歧视无法适用该法得到救济。
制定反就业歧视基本法律
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从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开始。由于就业歧视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人失去平等发展的机会,显然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拦路虎”。
曹义孙指出,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已是国际上反歧视立法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或正在着手制定反歧视的基本法,对歧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反歧视专门机构和纠纷处理机制作出统一规定。
曹义孙表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以真正保障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
对此,侯欣一表示赞同,“当务之急是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严惩那些存在就业歧视单位的同时,降低受到歧视的就业者的维权成本,从而逐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
常凯则表示,女性的生理特点必然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从保护女性就业角度出发,政府应给予企业一些补助,同时在社保、生育保险等领域增加投入。
“工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真正维护好女性的合法权益。”盛明富说。
编辑:薛鑫
关键词:政协委员 全面二孩政策 加剧女性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