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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政协委员建议:小区地锁应由一个部门监管
住建
有处罚权却无权拆除地锁
记者查询发现,有关小区内部公共区域的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住建部门应该可以管理小区内私设地锁的问题。昨日,长沙市住建委法制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确实可以管理此类问题,但住建部门只有处罚权,没有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可以罚款,但无权强制拆除地锁,“城管部门有强制执行权。”
建议
通过立法理清权责,交由城管监管
按照上述交警、城管、住建部门人员的说法,小区内私设地锁的监管存在“真空”。但目前长沙有私设地锁问题的小区并不在少数,那该如何解决呢?
去年,长沙市政协委员陈树曾专门针对私设地锁的问题提交了一份提案。陈树在提案中建议,长沙的法制部门应该修改完善现行的相关规定,将此方面的监管责任、强制执行权、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根据长沙的实情及此类区域的性质,建议集中到城管部门。”
他认为,如果将此方面的监管职责与强制执行权、处罚权均集中到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可以通过动态执法改善此类情况,在小区发现一个就拆一个,并在小区公布举报电话,即使死灰复燃,其他业主举报加上反复拆除,情况必会有所改善。如果安装者阻挠,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也可以按照“阻挠执法”的情况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编辑:薛鑫
关键词:长沙政协委员 小区地锁 公共区域私设地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