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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生:关于推进债转股的五点建议

2016年04月12日 08:35 | 作者:杨凯生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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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债务人因种种原因在原借贷融资契约难以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对原定的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利率、借贷方式等作出调整和变动的一种行为。因此,债务重组必然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调整。而较之一般的债务重组而言,债转股对债权人、债务人带来的变动更激烈、调整更深刻,它将原有的借贷关系变成了股权关系,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变化。

杨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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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来说,债转股就是为自己引入了新的股东。如果转股金额与企业原有资本额相比数额较大,那更是等于为债务企业引入了相对控股乃至绝对控股的投资者。因此对债务人而言,不能简单地以为债转股可以降低自己的杠杆率,以为债转股后的最大好处就是无债一身轻,可以不必再支付贷款利息了。其实,股本融资应该是一种比债务融资成本更高的融资方式,股本不仅是需要回报的,而且其回报率理应比借贷利率更高。同时,债务人还应该认识到,在引入新的股权所有者尤其是控股股东之后,按照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要求,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就应该交付给新的“老板”了。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也不会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同样,对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意味着放弃了原有的债权固定收益,放弃了对原有债权抵押担保的追索权,而由此换得的股本收益权能否真正得以保证,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债转股后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能否有根本的改善,取决于自己的股东权利能否确保落实。如若把握不当很有可能陷入既不是债权人,又不像股权持有人的尴尬境地。应该看到,这中间存在着一系列不确定因素。

因此,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债权人、债务人都应该认识到这是一个面对现实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所以各方对此都应该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如果在这过程中,有任何一方是趋之若鹜的,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这个债转股方案对原有债权债务的重组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做法是否符合市场化、法制化的要求。

现如今,我们都希望通过债转股能达到一举多得的目的。例如既能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又能减少银行的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也能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缓解银行业的资本补充压力;还能调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为一些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投资工具,等等。同时也希望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坚持市场化运作,不增加财政负担。

其实,在这些多元化的目标之间是存在着不少矛盾和制约关系的。如若处理不好,很有可能顾及了一头,忽略了另一头,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目前推进债转股,有几个需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选择好债转股的对象,不宜在那些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中搞债转股。

第二,要坚持按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操作。债转股方案应经债权人、债务人各自的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债转股后原债务人的法人治理架构应作出相应调整;如股东让渡了经营决策权就应该享有优先股的权益,要保证其能得到固定的股息分红以及享有清偿顺序优先权。

第三,如由银行的理财计划或所属子公司操作债转股,则需注意银行不宜长期持有企业股权。转股后,银行应采用多种方式择机转让所持的有关股权,否则不利于建设健康的银企关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致力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混合所有制的发展。

第四,要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为债转股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关于银行不得投资于非金融实体的条款尽管设有可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条款,但如需逐案报经国务院审批,其操作性恐有一定问题,如若进行一次性授权,则建议在授权时设置一系列明确的前置条件(如明确债转股对象的选择标准以及市场化操作的基本要求等),以避免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操作变形,防止损失扩大和孳生道德风险。此外,应在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表述中增加有关债权可转为股权的内容。

第五,要定期和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检讨评估债转股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便为下一步的企业改制和金融改革积累经验,减少改革成本。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杨凯生 全国政协委员 债转股 股东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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