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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新闻采访权应刚性化
虽然政务公开已经是社会共识,但在不少地方不少层级,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情况并不少见。背后的原因,有些是观念滞后,有些是政务公开无章可循或执行力欠缺,有些是有关负责人怕惹麻烦,明哲保身。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发布政府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这无疑使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得到承认,而且受到一定保障。
贵州对记者采访权的保障,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主动发布信息;另一方面,惩处有损记者采访权的行为。《办法》规定了6种可以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甚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之一,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地方政府已经拉开了切实保障记者采访权的大幕。
公开透明是现代法治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早就是社会共识。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并规定对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加追究。
虽然政务公开已经是社会共识,但在不少地方不少层级,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情况并不少见。背后的原因,有些是观念滞后,有些是政务公开无章可循或执行力欠缺,有些是有关负责人怕惹麻烦、明哲保身。结果不仅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能及时主动公开,而且记者被拒之门外、被部门之间踢皮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需要强调的是,现在中央将政府及时主动公开信息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新闻媒体和记者持不信任的态度,本质上是“理念不到位”。
当政务公开成为重大时代课题,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也成了一个时代课题。把记者的采访权保障好了,对政务公开具有极强的推动作用。记者的采访权得不到落实,等于有关部门拒绝媒体的“上门服务”,这对政务公开实际上是一个损失。《办法》设有针对无故阻挠记者采访的罚则,但限定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的情形。至于记者日常的采访权,尚未曾言及。这说明,保障记者采访权在我国任重道远。
保障采访权,还有待于在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中落实为一系列原则、措施与立法,实现制度化、刚性化和可操作化。《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强调“改革创新”,强调“精细化、可操作性”。在中央自上而下推动政务公开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推动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同时,将媒体采访权的保障日常化,值得细细思考。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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