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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司法人员 常态化机制 推动法治专门队伍结构优化(权威访谈)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6年06月27日 07:3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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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持股、兼职、回避特定义务

问:被选拔人员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需要承担哪些特定的义务?为什么要承担这些义务?

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担任这些职务,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一是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二是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不再担任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实现权属变更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将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履行上述特定义务,有利于防止被选拔人员的原有身份和社会关系影响履行新职务。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予以强调,可以提醒有志于从事立法、司法事业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事先充分权衡利弊,郑重决定取舍。

编辑:杨岚

关键词:律师 法学 专家 法官 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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