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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两刑警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 张越插手此案
外地办案单位当天接案、当天释放犯罪嫌疑人
如果邯郸县公安局继续侦办,杜某某案或将被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10日的一封协调、督办通知,让这两起诈骗案迅速脱离邯郸政法系统的管辖。
这封发往邯郸市委政法委、张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的通知称,经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杜某某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区分局管辖;经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指定,孙某某案由宣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通知要求,前述单位要协调、督导有关政法部门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也就是说,留给各方的协调时间只有两天。
此前,10月30日,河北省公安厅已经作出决定,由宣化区警方管辖杜某某案。至于孙某某案,同一天,河北省高院指定由宣化区法院审理,两天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也要求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名了解内情的河北政法系统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1月12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邯郸,“当晚,宣化公安在邯郸就把杜某某放了,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参与案件移交的一名民警也向记者陈述了类似说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取的内部登记资料载明,杜某某的出所日期为11月12日23时45分,流向是宣化区公安分局。另一名经办人员的工作笔记显示,当天,邯郸县公安局将案卷移交。
“按正常的办案流程,宣化公安要先调查犯罪嫌疑人构不构成犯罪,案件应该经过刑警队、公安局法制部门、局长办公会。怎么局领导还在张家口,过来的人就在邯郸把犯罪嫌疑人放了?”前述政法人士表示不解,放人的时候,邯郸县公安局的案卷才刚刚移交,“一天之内,宣化公安肯定还没来得及阅卷”。
2016年6月2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当时前往邯郸的一名宣化区警察。他表示,去接案是接受领导指令,其他细节不便透露。
孙某某则在次日被释放。《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载明,他的释放原因是“取保候审”,决定或批准单位为“宣化区检察院”,批准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承办人为该院两名公诉科检察官。同一天,邯郸县公安局出具了《释放通知书》。
有河北政法人士称,略显特殊的案件移交,依靠的是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协调。彼时,担任该省政法委书记的是如今已落马的张越。
案件移交到宣化区之后,孙某某、杜某某先后彻底告别了刑事诉讼程序。
对于孙某某案,2014年4月15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邯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前述政法人士透露,邯郸县公安局曾接到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但认为案件已指定宣化公安管辖,自己已无侦查权,故未补充侦查。
杜某某案则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当年5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编辑:杨岚
关键词:河北省 邯郸县 诈骗 刑警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