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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到六岁
人民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刘茸)今天上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被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
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民法总则是在现行的1986年版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后形成。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换言之,几乎所有在民事商事领域进行的行为,都要接受这部总则内容的规范。
而相比现行民法通则,这部总则的草案做出了几项重大修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到六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以孩子为例,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东西,在家庭财产分割中以“一个自然人”的独立身份获得相应份额,都是在行使其民事行为能力。
过去,这种能力的法律资格获取是自十岁起,但总则将其下调到了六岁。修法说明中称,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并且,这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胎儿被赋予一定程度的民事权利能力
未出生的人能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人”,在各国都是一个争论余地很大的法律问题,规定也是五花八门,而我国此前在法律上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定义。
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则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意味着赋予了胎儿有限度的民事权利,被认为与继承法中涉及“遗腹子”的条款相统一,同时也兼顾到了特殊情况。
监护权和被监护权同时扩大,进一步规定监护权撤销
在飞速发展的当代社会,“监护”的问题早从传统的家庭父母子女领域扩展开来,并面对实践中方方面面的新难题。
总则草案针对这一情形,同时扩大了监护权和被监护权的范围:今后,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同样也可以成为被监护人;而民法通则原来规定的“单位可担任监护人”,也顺应时势被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为更多社会组织的加入提供了可能性。
除此以外,“监护权撤销”这一过去主要存在于纸面上、难以操作的规定,此次也被加以完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也都有了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多数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已经比较熟悉了:如果时效期间内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期满后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再认可。目前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草案说明中提出,从实践来看这个期间过于短了,不利于权利人的行权,因此延长至三年。
此外,还有一部分诉讼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案件,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等等,这些法定情形即使超过两年,一样可以提起诉讼。但除开法定情形外,相关人不可以自行约定缩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
除此以外,民法总则对法人资格、类型、非法人组织的定义、代理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除斥期间等内容,均重新加以规定。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民法总则 草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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