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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正式出炉 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016年06月28日 09:15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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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与此同时,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其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对此,草案说明表示主要是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法人将只设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对法人的分类也不尽相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

李适时在介绍中表示,经过反复比较,草案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其中,非营利性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为此,草案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或将正式成为权利客体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作了规定,并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

另外,此次草案还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可得到适当补偿

为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上,草案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还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报记者 张 璁 王比学)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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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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