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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故障延误两小时构成违约与侵权 专家称可索赔

2016年08月15日 07:38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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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惯例不支持晚点赔偿

记者:因高铁、动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按照法律规定,本次事件中的旅客可否申请赔偿?

杨立新:既然是高铁,既然是客运合同,本来就应当是准点、高速,现在延误两个多小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情况,铁路方面可能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而是第三人供电企业的责任,因而不赔偿。对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旅客可以不论铁路方面是何原因,主要违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去与供电企业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他们之间的赔偿问题。这个与旅客无关。

至于应当赔偿多少,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确定,赔偿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无法确定,应当承担一个比较合适的固定数额,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乘客在延误期间的遭遇和精神痛苦,我倾向于在500—1000元之内确定赔偿数额。

何山:铁路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之所以说其侵权,是因为上千顾客被困在40度的高温车厢内,对其身体健康乃至隐私权都有侵犯(因为一些乘客耐不住酷热,脱衣解暑)。因此,铁路总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操作,可以参照航班延误的赔偿办法。

董正伟:铁路晚点赔偿的问题,民众和舆论关注和呼吁多年了,但是毫无进展。独家垄断经营的铁路企业极其傲慢,长期忽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对铁路企业庇护的思想迄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铁路旅客晚点,就要承担损失全部票款的责任,铁路晚点也应当根据晚点时间长短作出相应的损失赔偿。比如免费就餐、住宿、赔偿损失等。尤其是高铁,票价较高,出现晚点,铁路企业应参照民航给予就餐等赔偿。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现有的铁路行业惯例是不支持晚点赔偿的。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和立法机关正视民众的呼声,按照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一视同仁对等所有市场主体,完善铁路监管立法,补足铁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赵占领:铁路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应该赔偿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但是,多数情况下,火车晚点造成的具体损失难以证明。如果是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比较容易取证,但晚点造成的耽误工作、影响其他事情则非常难以证明具体损失。加上现有法律、标准等也未明确规定火车晚点的赔偿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难支持赔偿。但是,对于火车晚点,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及原理,除了天气恶劣、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之外,应该规定对乘客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这既是对于乘客的公平处理,也督促铁路公司改进服务。

高铁设计有必要改进

记者:网友们对于高铁、动车停电后不能开门开窗存在疑问,应该如何完善相关预案?

何山:这次发生的断电事故虽然很偶然,但也给了我们教训。随着科技发展以及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增强,高铁设计应当对此作出相应预案。第一,可以考虑像飞机一样,设计一个紧急出口或手动的逃生门,让旅客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从逃生口离开。第二,在高铁上设计一个发电机,遇到供电事故,高铁还可利用自己的发电机来打开门。

这些对于增强我们的高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也是很有好处的。我国的高铁在全世界处于领先的地位。如果有了这些设计,将使我们的高铁更完善。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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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铁 延误两小时 违约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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