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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重大公共利益 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负责人不出庭 法院可建议对其严处
《通知》还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此次《通知》中对“仅委托律师出庭”“法院建议出庭应诉而不出庭”的情况给予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上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针对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此前在《行政诉讼法》中已有所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院可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布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指出,《通知》明确要求法院要支持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等适当形式,就本地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实施情况、运行成效等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作出反馈、评价,并可以适当方式将本地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促进和发挥考核指标的倒逼作用,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应诉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通知》还要求为依法出庭应诉提供必要条件,包括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建议书的发送和庭审时间的确定等具体事宜,还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确保庭审的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
编辑:秦云
关键词:最高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