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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晚点不赔成“行业惯例” 专家:建统一赔偿标准
赵占领赞同铁路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应该赔偿乘客损失。另一方面,他也坦承,多数情况下,火车晚点造成的具体损失难以证明,加上现有法律、标准等也未明确规定火车晚点的赔偿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支持赔偿诉求。
在类似事件中,铁路部门还表示,停电故障是因第三方供电公司所致,并非自身原因。对这一说法,刘智慧认为,乘客对铁路公司的索赔和第三方的责任无关。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铁路公司承担高铁晚点的违约责任,对乘客进行赔偿;至于供电公司的责任,由铁路公司自行解决赔偿问题。
铁路法面临修改,能否解决老问题
京沪高铁运行五年来,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10多亿人次乘坐高铁。但令人惊异的是,高铁竟然在现行铁路法中只字未提。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铁路法为1990年正式通过,曾于2009年8月和2015年4月两次修正。不过,第二次仅是在铁路政企分开后,将铁路运价调整的权限作出修改,由原铁道部移交给铁路运输企业,并没有提及高铁的相关内容。
“高铁、动车组行业标准在铁路法中的无法可依,使我国高铁在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欠缺了社会力量的监督与约束。这也使得铁路企业在行使相关社会职能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全程盯控。”赵占领认为,高铁入法势在必行。
“高铁和普通列车不同,而和飞机具有很多共性,如速度快、价格高、安全性强等,乘客对两者的准点要求较高。所以要将高铁纳入法治化运营轨道,有必要把晚点赔偿机制提上议程,可以参考航空法相关原则,厘清铁路部门责任。”刘智慧建议。
据悉,交通部部长杨传堂曾于今年年初表示,2016年工作重点之一是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进铁路法修订等重大铁路立法项目,着力完善铁路标准体系。
受访专家们均表示,在铁路法修改中,应及时修改、更新“超时服役”的法律条款,对于百姓关注的晚点赔偿、乘车安全保障等问题应给予重视和积极回应。建议将晚点赔偿写进铁路法新增条款中,同时参考航空晚点赔偿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以此督促铁路部门主动履行契约精神。
编辑:秦云
关键词:高铁晚点 统一赔偿标准 铁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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