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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罪认罚属控辩协商而非“辩诉交易”

2016年09月03日 10:51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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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程序避免司法腐败

如何避免“花钱买刑”等司法腐败问题,成为社会大众关注刑案认罪认罚制度的重点。

宋英辉介绍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主动认罪,自愿承担刑罚,而不是其通过经济赔偿,就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授权决定草案中完善了相关诉讼程序,比如规范审前程序、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等。

卞建林说,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获得从宽处理,是我国的一贯刑事政策,刑法中自首、立功作为量刑中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便是这一政策的制度体现。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这一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贯彻落实。

卞建林进一步分析认为,由于制度设计上对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有很大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其作出减轻指控、减少指控的处理,只是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作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一般不会造成罪责刑明显失衡、量刑畸轻的情况。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然可以追诉。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宋英辉认为,近年来,我国在防范司法腐败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方面已制定和出台多项制度,在防止“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出台细则确保改革成功

与社会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法学专家更关注重大案件是否适用、试点开展后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宋英辉认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不意味着必须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法定、酌定从宽、从重情节,遵循量刑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公正量刑。能否从宽、怎样从宽、从宽多少,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有关指导意见的细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范围、案件类型将不断得以完善。

黄京平认为,重大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尚需明确、可以研究的问题,不能一概否定。既然是改革试点,在严格的制度设计基础上,还要勇于尝试。某些罪行严重的被告人可以认罪认罚,但如何从宽尚需由司法机关认定。

也有人担心,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宋英辉说,试点开始后,案件处理程序速度、繁简分流、从宽处理等方面,可能产生一些差异是正常的。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的,如当事人和解、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等。不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经过完善量刑意见、培训办案人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可以避免实体处理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卞建林认为,决定这项改革成败的关键有两点: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及时参与和有效帮助。

卞建林建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细化措施。

黄京平说,控辩协商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平衡对抗,其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之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建立的值班律师制度,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试点后,可以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在律师的帮助下自愿合法地认罪认罚,开展更多尝试。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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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认罪认罚 控辩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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