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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展开

2016年10月31日 10:10 | 来源:人民政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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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意见》称,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2

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意见》认为,通过“三权分置”,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解读:长子中表示,“三权分置”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成为完整的权利,有利于激发农村土地的资本潜能或释放红利,有效扩大农民的抵押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不过,推进‘三权分置’,也要因地制宜。”长子中指出,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条件已具备,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大约有6600万户农户或多或少流转了土地。

在去年国务院启动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我国已有300多个县开展了相关试点。但在一些偏远落后山区仍不太成熟,因此要继续探索。当然与此相关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意见》要求,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意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解读:长子中表示,《意见》顺应了城镇化发展和农民进城的大趋势。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民工作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新型劳动大军,大量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然而,农民进城,既无法在城市安心置业,却又不敢放弃农村的土地,导致土地大量抛荒。”

他提到,以前有一些地方坚持惯性思维,以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导致我国的实际城市化率低于人口城市化率。“实施‘三权分置’,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开,农民在继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既可以进城落户,也可以务工经商,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获得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


编辑:杨岚

关键词:土地 承包 农民 经营权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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