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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判决 儿女嫌丢脸主动履行
原来,此案的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原系黄岛某机械加工企业的职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系该企业的大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企业的另一股东是李某某的妻子郭某某。2013年4月13日,韩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左手食指和中指大部分缺损,构成九级伤残,因未得到赔偿,韩某某向黄岛法院提起雇员受害赔偿诉讼,后经黄岛法院和青岛中院两审终审,最终判令机械加工企业赔偿韩某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企业拒不履行,2015年7月11日,韩某某向黄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李某某与其妻子将企业注销,法院依据韩某某的申请依法变更李某某与其妻子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多次督促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李某某声称,“一个指头只赔一万元,其余的一个子儿也别指望我多掏”。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某在案件二审过程中将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和一辆汉兰达越野车已过户给其女儿,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执行现场
编辑:秦云
关键词:转移财产 儿女嫌丢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