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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小偷致死被起诉 法律该如何判?
追小偷致死获罪遭疑,折射社会法治短板。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普遍缺失,分不清打击违法犯罪公权与私权的界线,特别是遇到不法侵害,第一反应不是通过公共机关和司法渠道来主张权利和申张正义,而是下意识地选择私力救济。而往往如此都会超越行为的边界,除了低概率过失致死亡之外,更多的小偷被殴打、被游街,乃至更恶劣的凌辱,掉入以暴制暴的窠臼。
男子追小偷致死
其次,是法治信任的普遍不足。一方面,在导向上抓小偷还在倡导群防群治,甚至鼓励他人见义勇为,既造成了私权追小偷合理合法的社会错觉,又事实上把公权应尽的责任推给了社会;另一方面,盗窃犯罪一直都是治安领域的难题,高发频发,严重损害公众安全感,而盗窃案破获难,盗窃损失返还率畸低,对应的则是盗窃犯罪的成本过低。
追小偷致死被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予保证,但被窃者的权利与意愿同样值得尊重,关键是法治的实务应当完善类似违法的打击方式、手段,让每个盗窃犯罪者受到与其行为危害相匹配的刑罚。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
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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