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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2016年11月24日 14:10 | 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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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规划》建设所需投资主要由中央专项建设资金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筹措解决。

1、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财力状况,从2016年开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划相关内容建设。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地方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2、 各省(区、市)年度中央投资补助切块额度,根据各地人口总数、国家建设标准、发展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最终下达额度按照实际申请情况调整。

3、 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解决。对于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取消贫困地区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建设。

(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西藏自治区和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解决,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所有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如下:

1、 健康扶贫工程建设项目。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东部不超过2000万元,中部不超过4000万元,西部不超过5000万元。

2、 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省、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500万元和1200万元。

3、 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和600万元。东、中西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和血液中心分别不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

4、 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亿元。

5、 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 保障措施

(一)保障政府投入。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投入和保障主体责任,多渠道落实配套资金,坚决杜绝医疗卫生机构负债建设。地方政府要无偿划拨项目建设用地,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等,降低建设成本。

(二)加强改革配套。一是加快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和资源下沉,在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条件的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二是积极转变卫生服务模式,提升医疗卫生信息化水平,推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和上下联动。三是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为社会办医留出空间。

(三)严格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以及中央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要切实履行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技术规范,坚持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障中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四)纳入项目储备库。省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划明确的项目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五)加强全过程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力求实现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的全过程监管,采取稽察、专项检查、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重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级有关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职责,要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稽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完工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委托第三方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并定期汇总上报完工项目验收情况。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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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 医疗卫生 项目 健康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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