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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老板赴湖南寻女 福利院拒透露收养情况

2016年11月25日 09:05 |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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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过程特殊 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温先生的寻女之路,因为福利院的态度而暂时遭遇挫折。福利院方面强调这是遵照规定执行,目的是保护领养家庭不受干扰,包括孩子不受到剧烈的心理冲击。

对此,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胜利认为,温先生的遭遇和行为有着特殊性。因为没有与任何人签订领养协议,因此谈不上放弃了对孩子的监护权。因此从亲情角度来说他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孩子失去联系,温先生当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失去了最有利的途径。而情况发展到了目前这个阶段,福利院拒绝提供大双的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在承担社会责任。温先生目前的情况不太适合直接寻求福利院的支持,如果放不下这个心结,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支持。毕竟亲情难以割舍,这种特殊的案件获得法官的支持也不无可能。

在东莞第三人民法院担任民事法官多年,现为资深律师的邓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这一点表明,在现有情况之下,福利院在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过错。然而此事的形成背景有较为复杂的情节,亲情难舍,温先生如果执意要与女儿取得联系,可以先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的生父身份,然后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有关方面包括福利院提供协助,法官通常会做出有利于社会的判决。但是法官肯定会考虑女儿和领养家庭是否愿意接纳的问题。

而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广州友好医院医生郭伯焕看来,温先生夫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我救赎,即觉得当年对亲人做出了错误的行为,现在陷入深深的内疚和自责之中,想用一种加倍补偿的方式消除这种内疚。“如果这种行为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当然是好事,社会各界应该支持。”但是,当情况发展到目前的状态,温先生夫妇需要换一种思路了,即福利院有限度地透露了女儿的状况且可信度较高,那么自己的担忧应该得到消除。福利院的态度导致情与法的冲突,作为当事人,必须冷静分析可能出现的后果。郭伯焕认为,温先生夫妇现在必须要明白,这个时候要考虑领养家庭的感受和需求,究竟如何选择对女儿的成长更有利,而不是单方面满足自己的愿望。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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