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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从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全国政协“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显加强,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明显好转,但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11月24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问题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提案委员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副主席徐辉: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今年9月由卢展工和陈晓光副主席分别带队,率民盟中央和提案委员会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就“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赴湖南、福建进行调研。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着力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社会共治格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有待完善,基层监管力量有待加强,监管资源严重不足。对此,建议:
一、 加快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尽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分品种形成更多细分领域的食品专门法律法规,实现立法的精细化,避免法律“真空”。
二、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适应各级政府监管职责,从中央到地方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实现监督执法标准化。
三、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分层次、功能定位明确的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全覆盖。完善地方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完善以省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县级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乡镇快检为前哨,权威、高效的地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
■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田惠光:要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不清晰,队伍建设十分薄弱,支撑体系亟待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单一、水平低。对此,建议:
一、 深入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要明确各级监督机构所负的主要责任、具体分工。在此基础上,在省里进行试点,制定各级机构职责目录、工作内容与工作标准,各级机构结合辖区的工作量核定所需要的岗位数目并建立考核评估体系。
二、 逐步建立职业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制定人才培育计划;制定各级监督机构人员准入、继续教育计划,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人员技术系列和晋升制度;科学核定人员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逐步解决人员不足。
三、 加强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议相关部门合作,做好对法规标准的培训工作;根据事权划分,确定应配备的装备、车辆、经费,并尽快落实到位;制定食品安全体系信息化顶层设计。
四、 推广科学的监管模式。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议大力推广HACCP全程管理体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全国政协常委,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中科院院士田中群:以科技创新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要充分发挥科学仪器和信息科技的协同创新优势,从硬件和软件强化监管体系,尽快建立覆盖至乡镇的全国食品安全网络,以科技创新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此,建议:
一、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科技协同大格局。基于大型仪器现有方法和技术明显力不从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需要有更大的格局和科学协同攻关理念,方可与污染监测和防治紧密关联,进而有效全面覆盖城市与乡镇。
二、 最新科技创新可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中发挥优势。科学仪器再也不因其复杂性而仅仅属于科研人员,其便携简便价廉可作为快速筛查工具,加之网络专家分析和信息共享,更容易推动基层机构和广大百姓的接受度。
三、 大力推动快速检测仪器的研制和产业化。要加大在食品安全快检领域的资金投入,大力扶持发展便携快速检测仪器和产品。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和政府职能机构与仪器生产企业开展试点性合作,推动一批可靠的快检便携仪器产品进入基层的食品安全监控系统。
四、 推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和网络的相关标准建立。要加大便携仪器快速检测领域的新成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和转化力度。目前急需建立大面积大范围的快检筛查技术与仪器的有关标准。
五、 用高科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尽快组织真正高水平的专家们,通过网络视频培训班和各类网络课程,开展适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测技术的系统培训,高效提升基层监管人员的综合技术素质。
■全国政协常委,重庆市副市长吴刚:织密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则网”
通过调研发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法规体系还需要完善。一是与食品安全法直接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还不完善。二是与执行新食品安全法间接配套的具体操作制度及标准体系还不完善。三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部委及省级地方政府的规章还不完备。对此,建议:
一、 尽快修订出台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细化法律条款。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对“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监管的具体办法,抓紧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使基层执法人员对社区通过送货方式推销保健品等销售行为的监管也有法可依。
二、 进一步清理与新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各类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使其与上位法相统一。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较多法规都需要修订完善;应考虑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三、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衔接执法或者联合执法,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鉴定应制定有操作性的明确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的有效衔接。
四、 一方面加快既有标准的清理整合修订,另一方面加快食品安全新标准的制定公布。如个别食品添加剂没有产品标准,部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不全或者不准,无法将进口食品归类到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内,给进口食品安全监督带来了新问题。此外对网购食品的监管也需要有规则有举措做到依法监管。
■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市科协副主席高小玫: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加快推进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是新食品安全法的原则之一。目前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社会共治,更多在观望,外部发动不够,需要加力推动。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专业支撑不足,有组织监督缺乏,参与科学普及不够。对此,建议:
一、 政府应主动作为。虽然社会参与能力有一个从无到有、自然成长的过程,但既以“共治”为取向,就应探讨人为助长,培养、释放社会能力的问题。政府应落实共治的“培育”和“实施”,将“社会共治”要求明确为各级食安委的职责,落实牵头和责任部门。而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社会参与,地方各有探索,其经验亦当推广。
二、 部门应提高合作意识。配合机构改革,主动放权给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承担检测、甚至检查,直至承担从业者培训、问题诊断及方案提供功能,落实向社会购买服务;与专业院校紧密联系,及时获取研究成果跟进监督;与学术团体、学会组织合作,开展食安科普活动、提供公共信息,并培育其权威性。
三、 提升社会监督能力。在保障媒体监督、接受社会人和消保委等监督的同时,应更重视社会有组织的监督。包括鼓励并培育专业食安监督组织的建立,鼓励探索新生的食安问题的社会监督,支持行业组织自律,引导其参与“食品安全信用评价”。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食品 安全 监管 体系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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