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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不妨更人性些
另一个争议即舆论诟病多时的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视同工伤”的规定,并不是很多人所认为的必须尽快予以废除的“恶法”。法理而言,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不少国家,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48小时之限”已经是对传统工伤界定的突破,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
但在看到,哪怕是人性化的规定,如果不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忽视了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漏洞,也未必没有变成“恶法”的可能性。抢救超过48小时则不被认定为工伤,很容易就会陷入这样的悖论:面对还有理论生还可能的伤者,家属救还是不救?救则存一线希望,但也可能人财两空,不救则必死无疑,但却因为能够认定为工伤而获得高额赔偿。这就等同于将家属置于两难境地,事实上也是对人性的一种摧残。甚至我们不排除这样的极端情况,一些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为了避免支付高额的赔偿,而故意拖延抢救时间。
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既然是人性化的规定,立法上也是从最早的24小时延长到48小时,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那就不妨好事做到底,规定得再人性化一点。就本质来说,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很难说与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没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进一步延长抢救时间,甚至直接取消48小时的时间限定,实际上也符合法理原则。
编辑:梁霄
关键词:工伤 认定 深圳 脑死亡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