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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文化既构成经济行为和经济学学科的语境,也和经济行为产生持续的交互式作用,文化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基石。艺术品兼具了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艺术品的实物和著作权交易,产生了非同小可的经济收益,市场以成交价格实现了的这部分价值,即经济价值,属于拥有它的个人、个别机构,因而经济价值是私人性的。除此,艺术品市场化还能增加收入、提供就业机会、促进旅游等,所有这些被称之为经济效应,和成交价格一样,是评估艺术产品经济价值的重要参数,并可以量化。除了单纯经济价值和可量化的成交价格外,纯公共物品的“观念”、“历史”、“民族”、“精神”等无形的属性,即艺术产品的意义系统构成了艺术产品与一般商品的分野,它是艺术的固有价值所在,表现为与经济价值相异的文化价值。克莱默(Klamer)在《文化产品的社会、文化和经济价值》中谈到:“人们认为它是一些事物的象征,一个国家、一个社群、一种传统、一种宗教和一个文化事件的象征,赋予它各种超越实用性的意义,将它归类到艺术的、美学的、神圣的价值。”
首先认识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二元性的正是19世纪的艺术批评家罗斯金(John Ruskin),他将艺术品的价值区分为有效价值和内在价值两个部分,有效价值是艺术消费带来的使用价值,即经济价值;内在价值是艺术自身蕴含的美学、精神价值,是一种独立于任何交易,与时间地点无关的价值,即文化价值。[1]
这两种分类方法都肯定了艺术本身存在的文化价值,并进一步确认了其具有的社会价值。布鲁诺的分类更加全面和偏重艺术的社会价值,而索罗斯比的分类更加强调艺术自身具备的文化价值。艺术产品包含的双重或三重价值,都构成了艺术政策的重要依据。经济价值确保了政府或个人的艺术投资将得到利润回报,促成积极的艺术营销、管理,在成本和收益间取得最优化的配置;社会价值的存在,使得以艺术为工具实现国民教育、社会包容、民族团结、国家荣誉等社会目标成为可能;文化价值是战后文化民主化和美学福利政策的基础,现代政府担当起将艺术带来的身心愉悦传达给公众,促进艺术创作,保护文化遗产的权责。
文化价值是属于公众的,一幅名作既是艺术史中的一员,它所具有的美学、历史、遗产、声望等等文化价值,将产生广泛的外在收益和社会效应,带给历史学家、艺术爱好者及一般大众,甚至子孙后代。这些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力是很难测量的,但可以通过经济价值表现出来。文化价值的量化是由经济价值的量化来实现、指证的,艺术产品经济价值的增值并不依赖成本的提高,而是受不断被发掘的文化价值促进。现代社会艺术产品的高昂价格有赖于它们之间的互动,文化价值带给经济价值的是乘积效益,体现了文化价值的权重性。张激在《论艺术产品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中谈到:“美学王国极力推崇的‘反市场伦理’恰恰使得艺术品因为这层神圣面纱变得更值钱了,艺术拒斥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又使得艺术更繁荣,两者的对抗所产生的动能对艺术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为当代艺术经济和文化产业独具特色的引擎。”
艺术品中实物和著作权的私人物品性,是艺术产业化、市场化的基础,也是艺术发展的经济动因。艺术家创作除了强大的内在动机:为艺术而艺术,抒发个人的强烈的创造欲和表现欲,也不能排除对金钱、名誉等自利目标的追求。内在动机和追求利润极大化的外在诱因的完美结合,是今天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心理基础。政府鼓励文化产业化的同时应看到,由于私人性,市场化的利润驱策并非绝对完美,不排除艺术生产为了迎合市场产生低劣的作品,最终有损艺术产品的美学品质和文化价值这些公共属性,这种负的外部性需要政府的监管。
基于艺术这样一种文化商品的特殊性,它和普通商品之间有着显着的差异,使得艺术无法通过完全竞争市场来充分实现价值,这部分价值在经济学中称呼“外在性”。布鲁诺·费莱(Bruno S. Frey)在《当艺术遇上经济——个案分析与文化政策》中论述:“大体上艺术将带给整体社会所谓的积极外在效果。这些外在的效益被称为‘非使用者利益’,因为受益者是全民,包括了不参与特定文化活动的人口。”[2]当外在性概念揭示了价格不能反映艺术产品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全部价值的现象,经济学家继而得出了“市场失效”的结论。政府需要出面干预,纠正市场失效的缺陷,提供给艺术生产者不同形式的津贴,作为社会得到的额外收益的补偿,即政府为全民以及他们的后代的潜在艺术消费买单,通过这种方式来鼓励文化生产,实现社会收益和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拉什顿(Rushton)在《文化经济学的视角:文化多样性和艺术的公共资助》中谈到:“诸如文化遗产、博物馆之类的公共文化产品,还存在一种‘外溢效果’,影响其它经济单位的效益或成本,如提供就业机会、发展文化旅游、提升周边房产价格、促进招商引资,所有这一切给所在地域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增加政府税收。”这些为政府介入提供了理由。
这些非使用价值是构成文化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学用其独特的方法给艺术的文化价值做了定性分析。受经济价值、自利性、私人产权的驱策,文化产品的主动交易并不因交易成本的存在而终止,商业市场资助艺术的模式一直很有效。同样借助市场来辅助政府资助,修正政府失效也是解决交易成本问题的方法,从而艺术支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让艺术更具有市场性,使非营利艺术有更大的产出。
[1]张激. 论艺术产品的公共性与私人性[J].浙江学刊,2008(06),第53页。
[2]布鲁诺·费莱著;蔡宜真,林秀玲译. 当艺术遇上经济——个案分析与文化政策[M].台北:典藏艺术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2008.03,第38页。
编辑:陈佳
关键词:艺术 经济价值 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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