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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修订 公共场所携仿真枪可拘十天

2017年01月19日 09:50 | 作者:王梦遥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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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可拘15天

按照现行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拟将此条规定修改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将情节较轻的“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对相关场所的处罚措施。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洗浴业、按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场所实施前款行为或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征求意见稿普遍提高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数额。对于这一变化,王旭表示,处罚数额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通过,距今已有12年,经济发展水平较过去已有很大提高,适当提高处罚数额是有依据的。

此外,提高处罚数额是否恰当还应该具体分析,要看一些行为是否需要通过重罚达到处罚的目的,以及通过提高处罚数额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记者 王梦遥)

编辑:梁霄

关键词:治安 处罚 修订稿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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