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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离校园犯罪有多远? 16周岁且致人轻伤可入刑

2017年01月20日 14:49 | 作者:崔洁 徐晓红 华东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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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得不到及时处理易酿成严重后果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尚无针对校园欺凌的全国性调查,一些零散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小学与初中阶段,直接言语欺负的发生率最高,其次是直接的身体欺负。有专家指出,隐秘性是校园欺凌的突出特点,在没有环境外力控制的场合,如厕所、上下学路上等,青少年很容易受情绪影响作出非理性的行为。

据余红介绍,检察官在办案中经常会发现,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校园欺凌现象还缺乏充分认知,有些人甚至把欺凌当作“玩笑”,充其量认为是“过分的玩笑”,导致一些欺凌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这样极易酿成严重的后果。

“孩子的心灵分外敏感,孩子的世界成人未必能懂。过早或不当介入孩子们的玩笑中,会伤害孩子。但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没达成共识。”余红坦言,这首先体现在对校园欺凌的认定上。目前,针对校园欺凌我国尚处于立法空白,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难以明确各方责任。

反校园欺凌必须建立综合保护体系

2016年11月,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余红认为,这份意见从有效预防、依法处置与形成合力3个方面,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与暴力提出了要求。一是通过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与事后惩戒3个环节,构建了完整的保护网;二是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包括“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三是倡导正确的未成年人教育理念,纠正“欺凌行为是可以容忍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担责”这些错误认知。

“制度再好,也需落地才行。”余红认为,目前迫切需要做到的是用足用好现有制度资源,比如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在刑事司法之外,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纠正上不留空白。

余红告诉记者,作为司法机关,南京市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专门的办案部门,吸纳了包括心理学、教育学专家,社工等专门性人才从事未检工作,并且在办案中严格落实特别程序,采用社会调查、心理干预、帮扶救助多种手段,一方面教育、挽救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被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与心理疏导。此外,通过开展犯罪预防与自护宣传教育、建立体验式的法治教育基地,增强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结合办案,展开调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完善。

余红介绍说,在反校园欺凌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在美国,除了联邦与各州政府加强立法外,还要求各学校为学生提供举报校园欺凌的渠道,以便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澳大利亚将反欺凌、歧视、暴力教育列入教学大纲,且每年三月的第三个星期五被确定为国家“反欺凌日”。余红建议,我国除了应尽快建立系统的立法保护外,还应大力发展社工与青少年保护公益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形成从政府到各级组织、从家庭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形成保护合力。(崔洁 徐晓红 华东)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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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园 欺凌 校园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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