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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病亡工伤认定几经波折 家属终获赔

2017年01月22日 09:50 | 作者:邢东伟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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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二中院经二审驳回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昌江县人社局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认定符斌的情形视同工伤,昌江分局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符斌的家属符炬等人进行了赔偿。

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以案释法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上述“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法院审理查明,考勤登记表显示2014年7月13日全天及14日上午符斌均出勤。虽然所在单位的正式上班时间为7时30分,但乘作业车去当天需要养护的路段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符斌自登上作业车时就应视为已开始了工作,其在该期间发病当然属于上班时间。其次,2014年7月14日早上7时40分符斌已被昌江县人民医院接至该院的救护车上,随后符斌在转院至海口市区内医院的途中死亡。无论从7月14日早上7时符斌在作业车上发病,还是从7月13日符斌感觉身体不适时起,至符斌于7月14日中午被送往海口市转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

因此,符斌突发疾病身亡的过程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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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员工 上班 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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