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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增医保定点机构申报启动

2017年02月07日 14:58 | 作者:袁京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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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将向妇儿医疗机构倾斜

据了解,目前本市共有2083家定点医疗机构,最近的一次认定是2015年,认定了第21批279家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保证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质量,此次扩容从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均设有‘门槛’。”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都可自愿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自本月27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依据要求,申报“门槛”除相应的证明外,原则上1000米范围内须无同等级别同种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时限也有“门槛”,如三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二级医疗机构须满两年;一级医疗机构须满3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科)医院可不受执业时限限制。同等条件下,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将优先认定。

拟申报的医疗机构,近3年须无卫生计生、中医、食品药品监管、发改、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处理等违规记录;医疗机构及其职工须按规定签合同上社保,其中具有1年以上稳定工作(劳务)关系者,比例不低于50%。另外,医院还要建立医生工作站,能够使用工作站开展医疗服务;并建立医疗费用管理制度,例如日常费用监控分析、处方点评、大处方分析等制度。

在严格要求的基础上,市医保中心明确,根据本市参保人员就医需要的客观情况,此次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妇儿医疗机构实行政策倾斜。

定点医药机构将“能进能出”

据介绍,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程序、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人力社保部的要求,市人力社保局还下发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将首次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委员会每年对医保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本年度是否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建议等。

市医保部门表示,对出现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被给予解除协议处理的,再次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时,将按新增医药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实现定点医药机构“能进能出”。

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可登录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http://www.bjrbj.gov.cn)查询。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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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定点 机构 医疗机构 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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