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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买仿真枪 辽宁“军迷”被起诉
追问
十年前购仿真枪应按什么鉴定标准?
根据公安部2001年的规定,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随后,公安部2010年将标准降低为1.8焦耳/平方厘米。军事专家朱江明称,按此标准,基本上枪状物体都可以被鉴定为枪,“给小孩买把玩具枪都可能变成买卖枪械。”
辩护律师燕薪表示,于萌十年前购买玩具枪时,现有枪支标准还未出台,因此不能按此标准来鉴定。
对此,北京京都律所常莎律师表示,于萌购买的仿真枪一直持有未上缴,在2016年被举报时,处于一个持续持有的状态。因此,依照2010年公安部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曾代理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判刑案,他介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常采用公安部2010年的规定进行枪支认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外,“非法持有枪支”属于持有型犯罪,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状态,并未结束。故于萌虽于十年前购买并持有枪形物,但在对其进行定罪“非法持有枪支”时,仍适用新规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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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案件存“同案不同判”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同为仿真枪案件,却存在“不同判”的情况。
2014年,时年18岁的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其中20支被认定为枪支。一审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去年8月25日,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最终得到无罪认定。去年8月,其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2016年10月,“天津大妈”赵春华在摆设气球射击摊位时,被现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后经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今年1月26日,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当庭获释。
为何会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徐昕律师曾表示,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得轻的法官会更多考虑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关条款机械裁定。”
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莫晓宇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枪支,才构成犯罪。此外,按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情况下,法律应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曾金秋)
编辑:梁霄
关键词:仿真枪 辽宁 军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