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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执行年龄降至14周岁 专家:值得商榷
四是可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治产生负面影响。非监禁化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主要走向和重大成果。犯罪学常识也一直强调避免过早将违法未成年人尤其是社会危害性尚较低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未成年人投入监禁机构,因为这会带来强烈的标签效应和染缸效应,破坏青春期未成年人行为的自愈规律,制造更多和更严重的犯罪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治安拘留不执行制度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总体显著向好,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从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6年的2.93%。尽管尚无严谨实证研究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但是尽量避免将轻微罪错未成年人投入监禁机构、避免短期羁押,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经验。
五是这一修改缺乏实证研究与数据的支持。
我国目前的确存在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对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缺乏必要且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这一问题的存在属于顶层设计缺失造成的制度性缺陷,非《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部法律的“应激修订”简单动用拘留这一最为严厉行政处罚措施所能弥补与修正。作为处理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也要同时考虑与其他相关未成年人法律的协调。
作为一种理性和慎重的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此次修订宜继续保留原有关于未成年人适用行政拘留的年龄规定,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继续限定为已满十六周岁,同时应考虑清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角色。
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也应当对处置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相关的重大及原则性问题作出必要的规定。建议除了继续维持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条款,宜对重大的原则性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以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宜吸收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的亲职教育经验,通过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法律地位、监护人不履行亲职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等方式,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涉及未成年人条款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匹配,并吸收公安部1995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的积极内容。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编辑:梁霄
关键词:行政 拘留 执行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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