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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文:校园暴力学生屡教不改者转专门学校
■ 释疑
1 “专门学校”与“工读学校”是什么关系?
法律层面修改表述后,“工读学校”被“专门学校”取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工读学校”是指国家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未成年人入读工读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长期致力于研究校园暴力及应对措施。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工读学校收容13至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其表示,入读工读学校的两个前提条件为,“未成年”和“未达犯罪”。这部分学生往往从普通的中小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且尚未完成义务教育,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
佟丽华介绍,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在常规的学校教育外,另有职业技能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从管理上来说,工读学校比普通学校严格,部分有条件的地区甚至实行一对一看护,学生普遍为寄宿制,学制通常为两年。根据学生在工读学校的表现情况,教育部门可作出送回原学校、转校、安置就业等处理方式。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将条文内涉及“工读学校”的部分,修改为“专门学校”。
“从文字变动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于青少年权益认识程度的提高。”佟丽华介绍,自法律条文修改后,“工读学校”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2 进“专门学校”需满足哪些条件?
学生、家长及校方同意;多地“专门学校”存生源危机
与表述方式修改相对应的是,入读专门学校的条件,也进行了修改。
“在‘工读学校’的年代,学校只要报公安部门批准,或者公安部门报教育部门批准后,就可强制实行。”佟丽华告诉新京报记者,1999年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将入读条件修改为“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佟丽华称,目前普遍通行的是,入读专门学校需要“三同意”,即学生本人、家长及学校三方均同意。他表示,这一原则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但同时也间接导致工读学校生源不足。
《工人日报》2013年报道,当年,全国仅有67所专门学校,且“绝大多数门可罗雀”,报道中举例称,作为专门学校的长沙新沙职业技术学校,在停办了15年后重新招生,来就读的学生仅25人,而在校教职工29人,其中老师20人,几乎是一名老师带一名学生。
佟丽华介绍,在不少学生及家长看来,将“有问题”的学生聚集在一起,会导致“近墨者黑”,因此即便普通学校已经无法对这部分学生实行有效的教育,家长也不愿意让子女就读专门学校。实际上,与普通学校一样,专门学校同样是经教育部门批准同意设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常规课程之外,对职业教育及法律教育,以及心理辅导更有侧重。
“专门学校的困境,在政府层面,需要加大宣传,增加投入;而在学生及家长层面,则要转变观念。”佟丽华说。(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梁霄
关键词:湖北 发文 校园暴力 专门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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