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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司机不能提现 谁来保障这些劳动者权益
姜颖分析,当前网约车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B2C模式,平台公司与网约车司机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使其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另一种则是C2C模式,网约车司机具有相当的自主权,并不完全隶属于公司,因此在界定其劳动关系时,《暂行规定》采取了慎重的态度。
姜颖提到,在美国司法判例中,对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看平台公司对于司机的实际控制程度,通过设定多项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控制程度强则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在共享经济新模式下,如何判断劳动关系,应该进一步观察,不急于下结论。”姜颖表示。
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出台政策,给相关行业和企业以稳定的预期
“不过,社会公众需要澄清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姜颖说,并非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就必须将其一律纳入劳动关系之中加以保护。
姜颖表示,首先网约车司机的权益可以通过民法中用工关系的相关规定得到保护。其次,《暂行规定》允许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劳动者可以在用工协议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当然,个体的力量比较弱,因此一方面政府的监管和指导很重要,另一方面也要借助市场调节的力量。”姜颖认为,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留住稳定和优秀的司机群体,就需要开出更加优惠的条件,这就是市场可能为谈判提供的筹码。
“企业把用工排除在劳动法规范的范围之外,并非是从共享经济才开始的。”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向前认为,是否将这种新的用工形式纳入到劳动法的视野里,这是一个要经过利弊权衡之后才能做出的公共政策选择。王向前表示,这场博弈的主体包括劳动者、企业、社会和国家,需要平衡诸如劳动者权益、就业因素、经济活力、社会成本等等可能相互冲突的价值,并且做出选择。
“建议有关部门及早调研,拿出相应政策。”王向前说,如果等到这种用工形式在各个行业、领域已经漫山遍野,再想去规范就会伤筋动骨,“及早给相关行业和企业以预期,就能使其避开发展中的政策法律风险,既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责任也可以充分保障。”(记者 张 璁)
编辑:梁霄
关键词:网约车 司机 提现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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