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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之后衔接机制要跟上
为解决法院立案难题,保障诉权,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这项措施已落地两年。5月18日,最高法院通报全国法院两年来立案登记制改革情况,称“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问题基本根除,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
为此作出注脚的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法院受案数量井喷: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
尽管很多人都将司法救济视为最后的救济渠道,但毋庸讳言,寻求司法救济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立案登记制”推行之前,立案庭的角色更接近于法院的“守门人”,公民寻求司法救济要受到司法权的实质审查。现在看来,在司法实践中沿袭多年的实质审查,超越了它应有的程序性价值,也拉远了民众与司法的距离。
立案登记制意味着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只履行形式意义上的“登记”,而不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一种,司法救济可视为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诉权,本不应仰仗司法权的许可或恩赐才能实现。
在理论上,权力本就应该是一种为权利的行使所提供的服务。法院应为民而存在,公众的诉权是裁判权的基石和源泉。开启司法之门,使民众更容易接近司法,并获得适时适当的司法保护,从而在司法的起点上就获得平等的保护,这是国家法上的义务,是司法机关不可推卸的担当。法院立案“审查”到“登记”,从“准许”到“服务”,就是司法这个公共产品回归本源的过程。
立案登记制带来诉讼爆炸,本在意料之中。这一改革的价值指向,就是要借助于降低立案门槛,便利民众寻求司法救济。据最高法院近日披露的立案数据显示,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均有一半以上的增幅,而民事案件立案增幅则相对较少。这恰恰说明了,过去的“立案难”,难就难在“民告官”。立案登记制通过制度的形式,为法院抵御地方党政机关对立案的不当干扰提供了“尚方宝剑”。
当然,因法院受案数量井喷,人案矛盾加剧、滥用诉权现象突出等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也恰恰说明,司法体制改革是系统性改革,“单兵突进”的立案登记制不可避免要承受种种压力,如果立案登记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惩治恶意诉讼机制、从立案到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等同步推进,法院的诉讼服务水平也必将得到整体性的提升。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立案 司法 法院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