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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通向有效公共治理
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信息论奠基人香农认为,“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确定性的东西”。而控制论创始人维纳则认为,信息涉及人与外部世界的互动。也就是说,信息是人们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的前提。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高效的公共信息加工与公开则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功。
现行《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服务社会生产生活,以及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有的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的尺度把握不准,公开信息的主动性不足,在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上落实不到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
坚持问题导向,从原则性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是现代立法的一个基本特质。与现行《条例》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细化了公开的主体与范围,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将逐步扩大;明确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重,并且分别对两种公开方式的内容、范围、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加大了主动公开的力度,特别是规定了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与公民合法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强调了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将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转化为公共治理的“最大增量”,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开的实效,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及数据之于社会生产生活的作用与价值;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处理好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保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衔接措施,有利于将公开落到实处。
有位学者曾说,只有每位公民不断向政府提出要求,政府才会有前进的动力。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多提出批评和建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才会做得更好,公共治理才会更有效,公共生活才会更有质量。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公开 信息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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