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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释疑:勒索病毒索财 为何不定“勒索罪”

2017年06月07日 17:26 | 作者:林靖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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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罪2

侵入政府服务器植入恶意程序

黄某以VPN拨号的方式,非法侵入某地政务内网,租用服务器,通过黑客攻击软件,扫描并侵入某地30台政府服务器,通过软件工具扫描出上述服务器下有漏洞的主机,植入大量恶意程序。

判决 黄某因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本罪打击的是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行为。

黑客罪3

侵入阿里巴巴云计算服务器

何某是广西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他通过互联网,侵入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并下载了该公司虚拟机账号、密码共计11506组。

判决 何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个罪名主要针对除特殊系统之外的,入侵系统、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或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黑客罪4

销售侵入控制服务器的木马程序

80后男子黄某是中专文化程度,他在互联网上的QQ群里向他人销售能够侵入、控制网站服务器的webshell网页木马程序,通过支付宝交易49次,获利10260元。

后经司法鉴定,该程序是利用网站漏洞获取网站服务器文件的读取、写入、修改、删除等权限。

判决 黄某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本罪打击的是提供黑客工具的行为。

剖析

黑客是怎样索财的

海淀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姜楠称,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黑客勒索财物方式是“勒索病毒”和利用控制的傀儡机占据网络资源使目标系统无法正常服务即“DDOS攻击”;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敲诈勒索罪”定罪。

姜楠分析,黑客索财可分为两步:第一步犯罪手段行为,是通过网络攻击、植入病毒等方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正常运行;第二步犯罪目的行为,是以阻止正常运营、删除数据相威胁,向机主、网站经营者等利益相关人索要钱款。

蠕虫型勒索病毒属于破坏性程序,它能够自我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在7天不交付赎金等特定触发条件下破坏系统数据;同时,遭受攻击、传染的计算机系统的软件或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所以在不考虑罪量要素的情况下,其手段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黑客以网络攻击、销毁文件、不予解锁等方式索要钱款,属于“敲诈勒索罪”。而上个月发生的勒索病毒索财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法院会从一重罪处断。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更多取决于所影响计算机系统的台数、经济损失、系统不能运行时间等方面;而“敲诈勒索罪”主要取决于索要的钱款数额。因此,不同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将决定哪个罪名量刑更高及最终适用。

释法

比特币并非“财物”不算“敲诈勒索罪”

“WannaCry”事件的特殊之处,是黑客索要比特币而非钱款,这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不过已有通过勒索病毒索要比特币的案件,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产品,其法律本质究竟是财物还是电子数据?姜楠法官认为,如果只将其视为电子数据,而不纳入刑法保护的“财物”范畴,那么索要比特币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与比特币法律地位接近的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Q币、网络账号等属虚拟财产,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纳入“财物”范围,但目前执行的司法解释,申明盗窃虚拟财产不按“盗窃”论处,主要是因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将其解释为财物超出了法律解释的合理范畴,另外从操作层面上也难以解决数额计算的问题。

比特币不同于传统的虚拟财产,但在目前国家监管层面将它定位为“虚拟产品”的情况下,刑事司法直接将其定位为“财物”,不免有冒进和越位之嫌。姜楠法官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暂不将比特币纳入传统“财物”的范围内,对勒索病毒索要比特币的行为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定性更为稳妥。

本报记者 林靖  制图 王金辉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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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院 释疑 勒索 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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