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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公证日渐走入百姓生活 引业内人士热议

2017年06月26日 14:53 | 作者:丁国锋 |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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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可破解网络领域诸多问题

在研讨会上,业内专家对公证在未来社会经济交往中的预防性、基础性作用,一致表达了高度肯定,并就规范公证业务操作提出了前瞻性建议。

“南京这起被媒体关注的淘宝账号公证问题,恰恰反映了人们已经普遍将公证作为增进交易安全的法律手段。”徐小蔚说。

柏建中认为,公证的目的是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作为纠纷的事前预防机构,公证处有能力更有责任保护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各种财产的合法流转,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随着网络科技发展,公证不仅可以提供廉价、优质服务,通过制定在虚拟财产公证领域的公证规则,还有利于破解网络科技领域的诸多规则乃至法律问题。”张云伟认为,从某种意义上看,公证在互联网发展中不仅可以成为“信用基础”,还可以成为其中最重要的“基础设施”。

张云伟说,网络运营服务商在发展中出现的类似注册协议、霸王条款等问题,存在很多法律争议,公证恰恰可以规制其中的问题,避免出现政府部门不得不干预的问题,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康运行。

南京公证处副主任张朝晖认为,网络化数字化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很难再完全用传统观念构建公证职业框架。公证领域从最初介入住房按揭到越来越多进行遗嘱公证、虚拟财产公证形成热点,这些都说明在法律法规都不明晰时,群众有公证的需求。公证应当尽快适应这种社会需求,进一步创新思维、创新行业架构,跟上社会发展变化。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进行保护,势必将突破物理世界中的物权模式,有待立法进行探索。”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炳斌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尊重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一方面,现有的运营服务商对账号权属规则具备一定合理性,如果赋予用户对账号的所有权,服务商就要承担过重的保管责任,当出现故障时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将对互联网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个人对数据和虚拟财产享有权利也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却无法真正实现占有。所以,在立法没有明确前,法律实务中建议尊重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实践中也不宜“超越立法”而创造出数据或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编辑:梁霄

关键词:虚拟 财产 公证 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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