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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低价揽客等六类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被禁
记者从北京市旅游委了解到,目前《北京市旅游条例》已经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相比此前的条例,此次即将施行的《北京市旅游条例》首次在非法一日游、民宿等领域专设章节,并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处罚力度上也有明显增强。
首次明令禁止6类非法一日游行为
北京的非法一日游屡禁不绝,此次发布的条例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针对非法一日游的每个主体、每个环节作出制度安排,同时首设“一日游”专节,对突出的违法情形集中作出规定。
其中,在第五十三条集中列举了六类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并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的经营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的行为则包括: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黑车、黑社、黑导);擅自在公共场散发、悬挂、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即低价揽客、二次加价和强买强卖);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甩团、甩客;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财物等。
同时,条例还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对比《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发现,此次新发布的条例中处罚力度已明显增强。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姜俊梅对此表示,“立法过程中,对非法一日游的态度就是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严厉处罚。我们将非法一日游经营链条细分为服务链、利益链、信息传播链,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制;针对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综合监管的思路,加大了信用惩戒力度。”同时,姜俊梅指出,在处罚方面,由于非法一日游涉及主体复杂,还是按照相关部门法律、法规优先适用的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再按此次发布的条例进行处罚。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旅游 规定 一日游 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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