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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赚钱”并非体面劳动
“一周做六天,每天12小时,入职1年后2100元的底薪,综合工资最低5079元、最高7029元,这是最保守的核算,如果你愿意加班,可以月休2天,那就会多出459~531元的周末加班费。”近日,蓝思科技公司的招工信息出现在各大招聘网站上,这种“算账式”的版本尤为吸引人。人力专家表示劳动法对员工加班时间有限制,一个月不能超36工时。(9月7日《北京青年报》)
从“加班赚钱”招聘启事中可以看出,加班越多,工资越高。这意味着,在这家企业工作,如果为了赚更多的钱,就需要像机器一样不停加班。可见,一些员工之所以没有抵制加班行为,是因为企业设置的工资标准太低,导致员工只得依赖于多加班增加工资收入。最典型的案例是,2016年10月15日,两名男子爬上珠海金湾三灶镇桥椿金属有限公司三楼楼顶,扬言要跳楼;令人瞠目的是,两人跳楼竟是因为企业不让加班。
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加班行为,都是合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特别是,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可见,企业加班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反之,员工加班也需经企业同意,否则,属于违规加班行为;双方利益均应兼顾,不可偏废。
由此,不得不提及国内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与员工签署了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很显然,这份所谓的“奋斗者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加班协议”,更是一份“违法协议”,员工理应依法抵制。同样,一些员工为了多获取劳动报酬,主动接受企业的违规加班行为,或者在未经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班,也是不允许的。
可见,“加班赚钱”并非体面劳动。换言之,企业给员工加薪,不能以加班为筹码。对于企业加班行为,要协商更要监管。首先,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摒弃无节制的加班行为,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员工自愿加班,也应量力而行,不能超时加班,陷入利益困境。再者,对于合法加班,应及时足额兑现加班费。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提高违法成本。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加班 企业 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