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策论 策论
政务公开,先给个人信息加把锁
完善
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固技术层面保护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信息发布进行把关的最后出口。近期发生的隐私泄露事件,问题更多地集中于信息发布一环。
三季度政府网站抽查结果指出,部分网站日常运维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单位网站信息审核把关不严,一些基层政府网站安全防护能力薄弱。针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多地都在积极探索解决路径。
比如,近期出台的《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在四川,全省政务公开监管平台已经搭建,每月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网站建管情况进行监测,形成月度报告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于信息发布与审查机制,贵州明确要求对需要省政府门户网站首发的信息,信息提供部门需附签批材料或公函。四川省要求对拟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身份认证、权限绑定方式,依托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固化“初审、审核、审发”责任制流程。
有关专家指出,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政府网站对所发布的内容还应有一定的反馈和驳回权,在特殊情况下要有存疑反馈暂缓发布的权力。
此外,部分省市还尝试从技术层面入手,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增强信息公开的精准度,防范个人隐私泄露。
今年出台的《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加强云计算服务网络、大数据资源库安全防护管理,加大云计算服务、大数据存储安全评估力度。近期,江苏政务服务网新设“用户空间”的电子证照库,不同等级的证照拥有不同的认证方式及使用权限,信息存储采用了安全等级最高的区块链技术,最大程度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
据了解,各地还将陆续出台举措,采取必要技术手段保护政务服务工作中产生、获取的政务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划线
明确信息保护范畴,制定信息公开标准
政府信息发布必须加强信息审查,否则,不仅可能泄露个人隐私,还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然,政府网站并非个人隐私泄露的唯一渠道,但作为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如何在个人隐私保护和政务信息公开中取得平衡,勘定知情与隐私的边界,政府网站理应作出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施行近10年,条例中提到,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去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今年上半年出台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再次要求,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各种条例和文件都曾对信息发布工作作出规约,为何个别政府网站仍然在信息公开上“踩雷”?
一些地方的政府网站负责人反映,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畴不够明确,基层在具体操作时往往把握不准,建议制定明确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开标准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现有的信息公开标准还未对信息发布作出清晰的公开界定,容易助长信息公布上各行其是的“原始”状态。比如,居民身份证信息和个人电话,什么场合能公开,什么场合不能公开,都需要明确。“如今,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为社会所认知,背后涉及个人隐私安全问题,加快立法也能提高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王敬波说。
“个人隐私保护不是互联网时代独有的问题。除了加强政府网站运维,还要有系统化措施。”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黄璜认为,其一,国家需要加快出台专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并且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教育、公共服务等领域专门立法。其二,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审查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隐私审查。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信息 公开 政府 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