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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不捐款的学生,不止丢了师德
近日,在茂名市茂南区朝阳学校,有名学生家长患了重病。有家长称:老师强迫学生捐款,不捐款的学生还被拍照发到了家长群。群截图显示:10名学生站在讲台上,有的低着头,两手背在后面,有的不敢直视下面的同学。(1月21日《广东电视台》)
有学生家长患了重病,学校对其伸出援助之手,组织师生进行捐款。应当说这本是一件好事,表达了学校和师生的爱心。但在操作过程中,老师为了显示班级的爱心,把班级捐款数额当成一种攀比的工具,不仅强迫学生捐款,还将不捐款的学生,集体拉到讲台上进行拍照,并发到家长群。老师的这种做法,不仅伤害了捐款原有的爱心,而且丢掉了起码的师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将没有捐款的学生拉到讲台上集体拍照,毫无疑问,这实质上是对这些学生进行人格侮辱。而且,家长不满老师的这种做法,反而遭到了老师的教育和批评。老师的这些举动,很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师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要求家长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且,老师要为人师表,尊重家长。
对于不捐款的学生来说,老师采取侮辱他们人格的做法,极有可能给他们留下心理阴影,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像笔者就有过这方面的经历。记得1991年刚上小学一年级的时候,当时一学期的学费只有区区的20块钱,老师却在一次捐款活动中要求笔者一次性捐款10块钱,笔者当时就直接给吓哭了。
再者,捐款属于一种慈善行为,自愿原则是基本原则,不能强迫他人捐款,这是老生常谈的常识。从法律角度说,老师强迫学生捐款,对不捐款的学生进行人格侮辱,这不只是丢掉了师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因此,不管是维护《慈善法》的严肃性,确保慈善爱心不遭受伤害和打折,还是维护师德尊严,对这位侮辱不捐款学生的老师,不能只是让其道歉了之,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予以警告的处罚,让其吸取教训。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学生 捐款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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