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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携带乙肝病毒被多家养老院拒收 律师:涉嫌歧视

医生称老人可正常与他人接触
接下来,郑泽华先后咨询多家私立和公立的养老院,均以相同的理由拒绝杨女士入院。
此外,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医院出具乙肝病毒携带者无传染性证明,可以考虑让杨女士入住该中心养老。但郑泽华向北大深圳医院咨询后得知,根据母亲的情况,无法为其出具无传染性证明。
根据《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深圳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昨日,记者在深圳市康宁医院的诊断记录上看到,杨女士属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携带者(小三阳)”。据其主治医生介绍,杨女士所携带乙肝病毒传染性很低,也不需要药物治疗,且不影响与他人正常接触和生活。
据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编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介绍,该类型乙肝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和公用厕所等都不会传染。其主要传染途径为血液、母婴和性接触。
昨日,记者还咨询北京、上海等多家养老院,得到的答复也是不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北京和悦家国际颐养院明确表示:“不论肝功能是不是正常,只要是乙肝都不收。”
- 律师说法
拒收涉嫌歧视 法律存空白
“养老机构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涉嫌歧视。”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翔律师表示,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懈怠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我国法律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和受教育权利已经作出明确保护,但对于养老机构歧视和拒收老年乙肝病毒携带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有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
潘律师认为,公办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具有公益属性,应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不得歧视和拒收此类老年群体,让他们老有所养。现行法律规定也应该针对该问题拾遗补缺进行完善。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携带乙肝病毒 养老院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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