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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获赠的钻戒项链手表 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情到浓时,恋人们不惜一掷千金,然而一旦关系破裂、一拍两散之时,男女双方往往会因婚恋期间给付财物的处分产生分歧,甚至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的调研显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涵盖了从恋爱到结婚的各个阶段,在未婚同居及闪婚闪离中更为多发,且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和旅游、教育培训等非实物性支出引发的争议正日益增多。
案例
恋爱时豪赠 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
李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后确定为恋爱关系。2010年10月,双方因是否结婚、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联系日益渐少。同年11月,李先生向警方报案称孙女士存在诈骗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彻底结束。公安机关经审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此后,李先生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赠送的财物。
据李先生说,恋爱期间,孙女士答应做其女朋友,在她的要求下,李先生购买了一枚价值9000元的钻戒、一对价值6000元的耳饰和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作为定情信物。因二人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他还应孙女士要求,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金手镯送给孙女士的母亲。此后,孙女士又以快过生日、婚后需要用车为由,要求李先生给她买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并索要20万元现金。
孙女士认可收到钻戒、耳饰、项链和欧米茄手表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均系对方自愿赠与,与二人是否结婚没有关系。担心其母亲不同意二人交往,李先生主动赠给她母亲金手镯,与她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20万元现金,则是李先生知道她要买车,认为二人快要结婚,婚后也需要车,故主动给其购车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其系基于结婚目的,为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系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李某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根据李某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二人恋爱期间谈论过结婚事宜,现双方均认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给付孙某20万元用于购车,是因为李某已考虑到双方将要结婚,婚后也需要用车,故李某是基于结婚目的将上述款项给付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结婚,李某期望落空,故孙某应当返还。
金手镯是李某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李某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缺乏明文规定 举证查证陷入两难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表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传统的现金、首饰仍是主要诉争财产,90%以上的案件系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礼金,金额从1万元到30万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给付钻戒、金银首饰等情形。与此同时,大额财产、非实物性支出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恋人之间的非实物性花费也日益增多,如旅游、教育培训等,而且有些数额还比较巨大,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此往往争议很大。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济往来较为密切,对于给付的财产系因婚约给付的彩礼,还是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抑或是一方以其他不正当目的的索要,往往难以明确。同时,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还可能包括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父母参与诉讼情况多发。
陈广辉称,由于法律对婚约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规定,法官只能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判定。财产给付一般是双方父母及亲友在场,往往不会出具字据等书面证明材料。而在场人往往是一方或者双方的亲友,或者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证,或所作证词完全偏袒一方,导致案件审理中,财产给付方往往难以证明财产给付的事实或给付目的,在接受方“不认账”的情况下,造成举证和法院查证“两难”困局。
建议
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
现实中,恋人变仇人现象并不少见。分析其中的原因,二中院称,某些风俗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一方面,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加剧。
此外,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涉及不当得利、同居关系析产、婚姻无效、婚约财产、赠与等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仅有《民法总则》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二中院建议,应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引发矛盾和纠纷。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界定、范围、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一方面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财产 结婚 恋爱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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