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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赴美生子被遣返起诉月子中心欺诈 法院:自担风险

近年来,海外生子日趋火热,但海外生子咨询服务因涉及域外法律规范及管理规范,在实际履行服务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问题。最近海淀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孕妈妈卢女士因在前往美国生子途中被遣返,将提供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多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万余元。
尴尬 签订协议海外生子 面签被拒并被遣返
2016年9月,卢女士与一家海外月子中心咨询公司签订了《美国母婴护理中心订房合约书》,约定卢女士在合同签订当天缴纳订金。预订套餐后,月子中心随套餐赠送其一个家庭的美国签证及入关服务,卢女士选择签证服务(两次)及入关服务。合同中还约定,若卢女士签证未通过或入关时被遣返,月子中心退回其已交付的所有订金,合同终止。
合同签订后,卢女士向月子中心支付了订金和签证服务费。月子中心在当年10月份为卢女士预约了两次面签,但均遭拒签,致使《订房合约书》无法履行。后卢女士与月子中心另行签订了《塞班生子服务委托书》,委托书中约定了全程套餐费、房屋入住情况及月子服务标准,要求卢女士签订合同时须支付套餐首付款30%费用作为入住月子中心的订房费用,另约定月子中心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包括培训指导、过关指导、提供过关资料、代订机票酒店等,若卢女士因签证遣返,需向其提出书面退款要求,审核后退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机票款。
卢女士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订金,先前已给付的订金转入该委托书的订金中。10月底,卢女士在其父陪同下飞往塞班,但到达塞班岛后卢女士被拒绝入境,并被遣返。后双方当事人因费用退还问题产生争议。
起诉 月子中心存在欺诈 要求三倍赔偿
原告卢女士认为,月子中心在知晓自己的真实情况后仍承诺可顺利入境塞班、教唆其办理虚假在职证明及孕周证明、隐瞒办理医疗签证需先行预约医生的事实构成欺诈,需赔偿三倍已付款项。另外,卢女士认为月子中心服务存在缺陷,在其已经怀孕36周情况下还安排其搭乘飞机加之存在遣返可能,导致其存在人身危险性。
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月子中心对收取的合同费用开具发票;退还已收取的费用33125元;赔偿飞机票、保险费、高铁费、打车费、住宿费、签证费、境外检查费、境外律师费、境外住宿费等,上述损失部分要求按照两倍进行赔偿,要求赔偿共计11.8万余元,支付加倍赔偿金9937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公开道歉。
庭审中,被告月子中心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欺诈,且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存在缺陷,已经依约履行,拒签风险及遣返风险在签约前便告知卢女士,故仅同意退还订金及卢女士的机票。
判决 月子中心不存欺诈 海外生子自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书中注明了无法顺利入境塞班的相应后果即为退还首付款及机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隐瞒拒签及遣返风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孕妇是否可搭乘飞机尚需专业判断,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法院认为月子中心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针对卢女士生产后的母子照顾等。现其被遣返,月子中心的主要服务义务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训指导、代订机票酒店的服务内容并不存在缺陷。卢女士所强调的月子中心安排其搭乘飞机,导致其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但其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知,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选择海外生子,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因委托书中对卢女士遣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作出了明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万余元。
释法 是否欺诈法有规定 具体情况每案不同
本案承办人、海淀法院法官张慧聪称,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项服务项目,消费者多认为月子中心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据此认为月子中心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或主张多倍赔偿。对此,消费者须知晓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等具体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月子中心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国家利益时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接受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民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行为原则上为双方在了解合同内容后的自愿行为,即便签约后发现该公司口碑不好,恶评较多,但消费者须知案外人对其他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很难证明该中心在涉案合同签约中存在故意隐瞒及诱使消费者错意表达的行为,因此仅以宣传与口碑不符,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的公司存有欺诈行为,也无法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而若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提供的服务存有瑕疵,比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对拒签或遣返问题等,则需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来往函件沟通等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因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月子中心不构成欺诈。但如果其提供的服务确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月子中心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中心 月子 合同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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